前高級銀行經理貪污及詐騙銀行以批出信貸判囚七年九個月
2004年10月29日
一名銀行前高級授信經理在職時收受利益,並詐騙銀行以批出逾四億九千萬港元信用狀貸款予客戶,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七年九個月。
林子良,五十二歲,案發時受僱於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銀行」),今日被陪審團裁定九項罪名成立,即五項代理人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第 9(1)(b) 條,及四項串謀詐騙。
暫委法官韋毅志宣判時,斥責被告濫用其職位。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受僱於「恒生銀行」期間,分別向何小海收受一隻勞力士手錶和多筆賄款,有關賄款合共十萬港元及一萬加元, 及 向何小海的父親何紀椿收受一對勞力士手錶。
案發時,何小海及何紀椿是歐江國際有限公司(「歐江」)及達豪企業有限公司(「達豪」)的股東兼董事。
有關利益是作為被告就「恒生銀行」批核及維持「歐江」及「達豪」的信貸安排上予以優待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一九九五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一月期間,被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恒生銀行」,致使「歐江」或「達豪」申請及使用該銀行共一百三十六張信用狀貸款。
他們向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訛稱「歐江」、「達豪」、星駿國際有限公司(「星駿」)及淨寶實業有限公司(「淨寶」)之間有真實商業交易,以證明有關信用狀申請。
「恒生銀行」根據有關虛假信用狀申請,發放合共逾四億九千萬港元信用狀貸款予「星駿」及「淨寶」,而該兩間公司實為何氏父子所控制。
林於廉署展開調查前,於一九九八年八月離開香港。
香港的裁判法院隨即發出手令,通緝林歸案。律政司司法互助組其後代表廉署向加拿大有關機構發出函件,要求將林拘捕。
林於去年六月被皇家騎警拘捕後,決定免卻引渡程序,同意回港接受檢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Charlotte Draycott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偉光協助。
林子良,五十二歲,案發時受僱於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銀行」),今日被陪審團裁定九項罪名成立,即五項代理人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第 9(1)(b) 條,及四項串謀詐騙。
暫委法官韋毅志宣判時,斥責被告濫用其職位。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受僱於「恒生銀行」期間,分別向何小海收受一隻勞力士手錶和多筆賄款,有關賄款合共十萬港元及一萬加元, 及 向何小海的父親何紀椿收受一對勞力士手錶。
案發時,何小海及何紀椿是歐江國際有限公司(「歐江」)及達豪企業有限公司(「達豪」)的股東兼董事。
有關利益是作為被告就「恒生銀行」批核及維持「歐江」及「達豪」的信貸安排上予以優待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一九九五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一月期間,被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恒生銀行」,致使「歐江」或「達豪」申請及使用該銀行共一百三十六張信用狀貸款。
他們向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訛稱「歐江」、「達豪」、星駿國際有限公司(「星駿」)及淨寶實業有限公司(「淨寶」)之間有真實商業交易,以證明有關信用狀申請。
「恒生銀行」根據有關虛假信用狀申請,發放合共逾四億九千萬港元信用狀貸款予「星駿」及「淨寶」,而該兩間公司實為何氏父子所控制。
林於廉署展開調查前,於一九九八年八月離開香港。
香港的裁判法院隨即發出手令,通緝林歸案。律政司司法互助組其後代表廉署向加拿大有關機構發出函件,要求將林拘捕。
林於去年六月被皇家騎警拘捕後,決定免卻引渡程序,同意回港接受檢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Charlotte Draycott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偉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