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區長協助承辦商在註冊筆試中「作弊」判囚十八個月

2004年12月3日

一名消防處消防區長,協助一名消防裝置承辦商在承辦商註冊的筆試中「作弊」,較早前被廉政公署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起訴,今日(星期五)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鄭振威,五十二歲,今日被裁定兩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裁判官麥理庭宣判時稱,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可能構成影響。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為消防處助理消防區長,並於一九九六年認識消防裝置承辦商李宇根。

一九九七年七月,被告獲消防處委任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筆試的評卷員,而當時李亦參加了有關考試。

被告發現李在筆試中考獲的分數未如理想,遂把李所遞交的答題簿抽起,以另一本答題簿代替。

被告亦容許李預先察看滅火設備,而李將會在面試中被問及該等設備的問題。

結果,李在筆試及面試中獲取「及格」,並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案情又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六年七月獲委任為面試委員會的成員。

被告從消防處的機密檔案中翻印了一份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筆試的題目及標準答案,並向李透露有關資料。

被告知悉,李會將有關題目及標準答案傳給其他未獲授權的人士,而該等人士正申請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偉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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