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在承辦商註冊申請中串謀詐騙消防處罪成被判囚

2004年12月4日

三名消防裝置承辦商、一名電機工程師及一名註冊水喉匠,在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申請中,串謀詐騙消防處,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六)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十八個月至三十個月。

李宇根,四十七歲,消防裝置承辦商,被判入獄三十個月,而戴遠名,四十二歲,註冊水喉匠,則被判入獄二十四個月。

周炳華,四十四歲,電機工程師;梁繼邦,三十六歲,及鄧永泉,四十六歲,同為消防裝置承辦商,各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今日被裁定共三項串謀詐騙消防處罪名成立。

裁判官沈小民宣判時稱,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可能造成影響。

戴、周及鄧申請保釋以待上訴,但他們的申請被裁判官駁回。

廉署較早時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拘捕各被告。

其中一項控罪指李及周一起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消防處。

兩人不誠實地於《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所指的消防裝置承辦商(第一及第二級)註冊申請中,向消防處表示周及兩名其他人士是一間機電工程公司的全職僱員,及誘使消防處批准該公司的申請。

李、戴及梁被控一項相類罪名,而李、戴及鄧則同被控另一項相類罪名。

上述控罪於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二年八月期間發生。

消防處於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鎮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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