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受賄為囚犯帶毒品入監獄判囚四年

2005年1月4日

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收受一名囚犯的賄賂,攜帶約二千粒軟性毒品及其他未經授權的物品進入赤柱監獄,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麥永華,二十八歲,較早時承認三項罪名,即一項串謀促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暫委法官 陳慶偉 宣判時稱,被告 所犯的貪污及販毒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阻嚇性的刑罰。

廉署較早時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本案。懲教署於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情透露:二○○三年八月至去年一月期間,麥與當時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陳宜立串謀收受陳提供共約六萬元的款項。

麥收受有關賄款後,分別於二○○三年十一月及去年一月,將約一千粒及九百九十六粒「羅氏藍精靈」帶入赤柱監獄給陳。

麥亦向陳提供其他未經授權的物品,包括香 煙及 載有賽馬和賭波消息的剪報。

陳宜立,三十四歲,亦於同案被廉署檢控。由於陳未有出庭,法官已發出手令緝捕他。

任何人士如獲悉陳宜立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他,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二十四小時熱線:二五二六 六三六六。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 李家潤代表出庭 ,並由廉署人員 黃子茂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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