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發局」前經理及職員虛假申領款待開支被判刑
2005年1月19日
三名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前職員,虛假申領款待開支及的士費合共逾七千七百元,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温婉儀,五十六歲,「旅發局」前經理,被裁判官陳仲衡判入獄三個月。
陸智雯,二十四歲,及蔡秀怡,二十七歲,同為「旅發局」前主任,各被判須履行六十小時社會服務。
温 較早前 承認七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罪名,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陸及蔡各承認兩項相類控罪。
温及陸亦承認一項串謀欺詐「旅發局」罪名。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指稱有「旅發局」職員涉嫌貪污,批准下屬虛假申領開支。調查揭發有關罪行。
根據「旅發局」的規則,被告於任職「旅發局」期間,可申請發還就該局的業務所招致的開支費用。
案情透露:二○○二年六月至二○○三年八月期間,被告多次向「旅發局」管理層提交開支申領表格,以申請發還與「旅發局」的業務客戶在多間食肆所招致的開支。
廉署的調查發現,有關飲食開支其實是被告或其他「旅發局」職員招致,而當時並無「旅發局」的客戶或有關人士在場。
案情又透露:温及陸一起及與另一名人士串謀欺詐「旅發局」,即不誠實地誘使「旅發局」向陸及該名人士發還的士車資,而後者根本沒有招致有關車資。
被告利用欺詐手段,向「旅發局」申領發還款項合共逾七千七百六十二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春桃協助。
温婉儀,五十六歲,「旅發局」前經理,被裁判官陳仲衡判入獄三個月。
陸智雯,二十四歲,及蔡秀怡,二十七歲,同為「旅發局」前主任,各被判須履行六十小時社會服務。
温 較早前 承認七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罪名,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陸及蔡各承認兩項相類控罪。
温及陸亦承認一項串謀欺詐「旅發局」罪名。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指稱有「旅發局」職員涉嫌貪污,批准下屬虛假申領開支。調查揭發有關罪行。
根據「旅發局」的規則,被告於任職「旅發局」期間,可申請發還就該局的業務所招致的開支費用。
案情透露:二○○二年六月至二○○三年八月期間,被告多次向「旅發局」管理層提交開支申領表格,以申請發還與「旅發局」的業務客戶在多間食肆所招致的開支。
廉署的調查發現,有關飲食開支其實是被告或其他「旅發局」職員招致,而當時並無「旅發局」的客戶或有關人士在場。
案情又透露:温及陸一起及與另一名人士串謀欺詐「旅發局」,即不誠實地誘使「旅發局」向陸及該名人士發還的士車資,而後者根本沒有招致有關車資。
被告利用欺詐手段,向「旅發局」申領發還款項合共逾七千七百六十二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春桃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