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前財務總監收受九百六十萬元判囚三年五個月

2005年2月24日

一名美國駐港電子產品製造公司前財務總監,在職期間收受賄款合共九百六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五個月。

陳尚儀,四十五歲,霍尼韋爾(香港)有限公司(「霍尼韋爾」)前財務總監,亦被法官施允義判罰款三萬元,另須向「霍尼韋爾」歸還三千元。

陳較早時被裁定三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案情透露:陳於一九九四年中受僱於「霍尼韋爾」期間,就該公司九龍灣的辦公室進行裝修工程,接觸兩名設計工程公司合夥人。

陳向該兩名合夥人索取回佣,聲稱可以協助他們加快獲支付工程項目的付款,並答應批出另一項「霍尼韋爾」在內地的辦公室的裝修工程予有關設計公司。

案情透露: 陳於一九九四年八月至十月期間,從該兩名合夥人收受合共九百六十萬元,以批出兩項「霍尼韋爾」裝修工程。

案情又透露:「霍尼韋爾」嚴禁其僱員在處理公司業務時收受利益。

陳於廉署展開調查之前,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離開香港,其後被發現居於美國新墨西哥州。

香港法院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手令通緝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律政司正式向美國提出要求,將陳送回香港。

去年六月十四日,新墨西哥州區域法院的法官作出裁決,下令將陳送回香港。陳於去年八月由美國被引渡返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綺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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