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城巴」前清潔督察及前承辦商涉嫌貪污涉款二十二萬元今提堂
2005年3月11日
一名城巴有限公司(「城巴」)前清潔督察,涉嫌就承辦商提供的清潔工作收受共逾二十二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黃志光,四十六歲,「城巴」前清潔督察,及另一被告駱孝存,四十七歲,「城巴」前清潔承辦商,同被控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賭條例》第 4(2) 條。黃另被控一項相類罪名。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四月一日,被告屆時須在區域法院答辯。
其中一項控罪指黃及駱於二○○一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二月期間,涉嫌串謀使黃接受合共十八萬八千八百零五元,作為黃協助駱身為清潔承辦商須履行有關職務的報酬。
黃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於去年一月至八月期間,串謀另一名清潔承辦商以相同理由收受合共三萬五千元。
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法庭命令被告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並不得騷擾控方證人。法庭亦命令黃不得離開香港,而駱則獲准由今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期間離開香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香志文代表出庭。
黃志光,四十六歲,「城巴」前清潔督察,及另一被告駱孝存,四十七歲,「城巴」前清潔承辦商,同被控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賭條例》第 4(2) 條。黃另被控一項相類罪名。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四月一日,被告屆時須在區域法院答辯。
其中一項控罪指黃及駱於二○○一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二月期間,涉嫌串謀使黃接受合共十八萬八千八百零五元,作為黃協助駱身為清潔承辦商須履行有關職務的報酬。
黃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於去年一月至八月期間,串謀另一名清潔承辦商以相同理由收受合共三萬五千元。
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法庭命令被告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並不得騷擾控方證人。法庭亦命令黃不得離開香港,而駱則獲准由今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期間離開香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香志文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