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嫌在貪污案調查中妨礙司法公正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2005年3月11日
四名人士涉嫌就廉政公署調查的一宗貪污案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較早時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星期五)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下令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被告為艾勤賢,五十八歲,大律師;林炳昌,五十三歲,律師;黃創光,三十七歲,商人;及徐敏偲,二十五歲,公司董事。
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四月一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艾獲准以現金及人事各五萬元保釋外出。林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保釋,而黃及徐則各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及人事二十萬元保釋。
除林炳昌外,被告被法庭命令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林較早時亦被法庭命令須交出旅遊證件,裁判官今日接受其申請,向其發還回鄉證,獲准往返內地。
裁判官並下令所有被告須居住在報稱的地址;如欲更改地址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廉署。法庭又命令被告不得接觸本案的證人。
被告被控共五項罪名,包括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串謀披露及披露關於一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分的資料,以及宣誓下作假證供。
其中一項控罪指艾、林、黃及徐涉嫌在知悉黃及其他人士已被廉署逮捕、廉署仍在調查黃,以及該調查可能牽涉刑事訴訟的情況下,串謀另一名人士妨礙司法公正。
該控罪指四名被告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意圖妨礙、阻撓該調查及可能引起的訴訟程序而設法接觸他們相信或懷疑正與廉署合作、協助調查的一名人士,以查明她對廉署調查人員說過甚麼及左右她向廉署提供協助或資料。
林及艾亦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在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串謀向香港的新聞從業員披露關於一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分的資料,違反《證人保護條例》第 17(1)(a) 條。
艾另被控兩項交替罪名,指他涉嫌向一名記者披露一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分的資料。
徐另被控一項罪名,指她涉嫌依法宣誓為證人後,在一項人身保護令狀的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
上述涉嫌控罪於去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七日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阮律文協助。
被告為艾勤賢,五十八歲,大律師;林炳昌,五十三歲,律師;黃創光,三十七歲,商人;及徐敏偲,二十五歲,公司董事。
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四月一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艾獲准以現金及人事各五萬元保釋外出。林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保釋,而黃及徐則各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及人事二十萬元保釋。
除林炳昌外,被告被法庭命令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林較早時亦被法庭命令須交出旅遊證件,裁判官今日接受其申請,向其發還回鄉證,獲准往返內地。
裁判官並下令所有被告須居住在報稱的地址;如欲更改地址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廉署。法庭又命令被告不得接觸本案的證人。
被告被控共五項罪名,包括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串謀披露及披露關於一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分的資料,以及宣誓下作假證供。
其中一項控罪指艾、林、黃及徐涉嫌在知悉黃及其他人士已被廉署逮捕、廉署仍在調查黃,以及該調查可能牽涉刑事訴訟的情況下,串謀另一名人士妨礙司法公正。
該控罪指四名被告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意圖妨礙、阻撓該調查及可能引起的訴訟程序而設法接觸他們相信或懷疑正與廉署合作、協助調查的一名人士,以查明她對廉署調查人員說過甚麼及左右她向廉署提供協助或資料。
林及艾亦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在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串謀向香港的新聞從業員披露關於一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分的資料,違反《證人保護條例》第 17(1)(a) 條。
艾另被控兩項交替罪名,指他涉嫌向一名記者披露一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分的資料。
徐另被控一項罪名,指她涉嫌依法宣誓為證人後,在一項人身保護令狀的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
上述涉嫌控罪於去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七日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阮律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