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案四名被告 罪成候判

2005年4月19日

四名參與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的人士,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控以串謀詐騙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區域法院 法官 於昨日及今日宣讀判詞後,裁定四名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為羅錦輝,六十三歲,東涌鄉事委員會(「東涌鄉委會」)主席;黃日華,五十 二 歲,東寶工程公司東主;李桂武,六十 二 歲,「東涌鄉委會」副主席;及莫廣明,六十五歲,「東涌鄉委會」秘書。

羅及黃於昨日被 暫委法官 陳慶偉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兩人於今日另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串謀盜竊、將未批租土地的石頭移走,及擅自挖掘未批租土地。

另外,羅、李及莫於今日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法官 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五月三日宣判,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較早時接獲多宗貪污投訴,涉及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政府較早時發現東涌河的石塊被人移走,對環境造成影響,遂展開調查。

羅及黃向政府訛稱,「東涌鄉委會」曾指示黃在東涌河某段進行一項防治水患工程。他們亦訛稱在該河進行的挖掘工作純粹是為解決水患,而且從東涌河挖出來的石頭會用來建造一條防波堤。

兩人透過虛假的陳述,誘使政府延遲就他們非法挖掘東涌河石頭採取行動。

案情又透露:羅、李及莫與其他人士串謀,向警方虛假地表示黃在「東涌鄉委會」的會議上獲授權從東涌河挖走石頭。

羅及黃串謀從東涌河盜竊屬於政府的石頭。兩人另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未有准許證下將未批租土地的石頭移走及未有准許證下維持挖掘,分別違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7(1) 條及第 8(1) 條。

上述控罪於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 大律師 Christopher Coghl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慧強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