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煽惑懲教署職員帶現金及香煙入懲教所罪成候判

2005年4月25日

一名囚犯及另一名人士,串謀煽惑懲教署人員將十五萬元現金及二百包香煙帶入勵新懲教所,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兩人於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健威,二十一歲,囚犯,及區笑梅,五十一歲,家庭主婦,被裁定一項串謀煽惑罪名成立。

另外,李較早時承認一項《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罪名,即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法官胡周婉文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五月九日宣判,以待區的社會服務令報告。

李現正就一宗警方的案件服刑,而區則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候判。

案情透露:案發時李於勵新懲教所服刑,而區則為另一名囚犯的母親,兩人亦認識對方。

去年四月,李多次接觸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並向其行賄,要求他提供香煙。

該名懲教署人員向上司匯報,案件隨後轉介廉署調查。懲教署於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力協助。

案情並透露:去年五月五日,李向該名懲教署人員提供五萬元,作為攜帶二百包香煙及十五萬元現金進入懲教所給他的報酬。

李亦安排區會見該名懲教署人員,以便區將款項交給他。

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區在中環會見該名懲教署人員,並將兩個載有合共二十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他,叫他轉交給李。區其後被在場的廉署人員拘捕。

李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向有關懲教署人員提供金錢,作為攜帶香煙入懲教所的報酬。

李亦承認要求區將二十萬元交予該名人員,以便將其中十五萬元在懲教所內轉交予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金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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