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案四名被告被 判囚
2005年5月3日
四名參與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的人士,被廉政公署控以串謀詐騙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較早時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 法官 於今日(星期 二 ) 判處 四名被告入獄十一個月至兩年不等。
羅錦輝,六十三歲,東涌鄉事委員會(「東涌鄉委會」)主席,被判入獄兩年,而黃日華,五十二歲,東寶工程公司東主,則被判入獄二十個月。兩人亦各被判罰款一萬元。
李桂武,六十二歲,及莫廣明,六十五歲,分別為「東涌鄉委會」副主席及秘書,各被判入獄十一個月。
暫委法官 陳慶偉宣判時,斥責被告犯下嚴重罪行。 法官稱,由 羅 策劃 的詐騙勾當,嚴重打擊法治。倘若有關詐騙事成,將會損害市民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心。
羅及黃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兩人另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串謀盜竊、將未批租土地的石頭移走,及擅自挖掘未批租土地。
另外,羅、李及莫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廉署較早時接獲多宗貪污投訴,涉及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政府較早時發現東涌河的石塊被人移走,對環境造成影響,遂展開調查。
羅及黃向政府訛稱,「東涌鄉委會」曾指示黃在東涌河某段進行一項防治水患工程。他們亦訛稱在該河進行的挖掘工作純粹是為解決水患,而且從東涌河挖出來的石頭會用來建造一條防波堤。
兩人透過虛假的陳述,誘使政府延遲就他們非法挖掘東涌河石頭採取行動。
案情又透露:羅、李及莫與其他人士串謀,向警方虛假地表示黃在「東涌鄉委會」的會議上獲授權從東涌河挖走石頭。
羅及黃串謀從東涌河盜竊屬於政府的石頭。兩人另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未有准許證下將未批租土地的石頭移走及未有准許證下維持挖掘,分別違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7(1) 條及第 8(1) 條。
上述控罪於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 大律師李 冼麗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慧強協助。
羅錦輝,六十三歲,東涌鄉事委員會(「東涌鄉委會」)主席,被判入獄兩年,而黃日華,五十二歲,東寶工程公司東主,則被判入獄二十個月。兩人亦各被判罰款一萬元。
李桂武,六十二歲,及莫廣明,六十五歲,分別為「東涌鄉委會」副主席及秘書,各被判入獄十一個月。
暫委法官 陳慶偉宣判時,斥責被告犯下嚴重罪行。 法官稱,由 羅 策劃 的詐騙勾當,嚴重打擊法治。倘若有關詐騙事成,將會損害市民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心。
羅及黃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兩人另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串謀盜竊、將未批租土地的石頭移走,及擅自挖掘未批租土地。
另外,羅、李及莫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廉署較早時接獲多宗貪污投訴,涉及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政府較早時發現東涌河的石塊被人移走,對環境造成影響,遂展開調查。
羅及黃向政府訛稱,「東涌鄉委會」曾指示黃在東涌河某段進行一項防治水患工程。他們亦訛稱在該河進行的挖掘工作純粹是為解決水患,而且從東涌河挖出來的石頭會用來建造一條防波堤。
兩人透過虛假的陳述,誘使政府延遲就他們非法挖掘東涌河石頭採取行動。
案情又透露:羅、李及莫與其他人士串謀,向警方虛假地表示黃在「東涌鄉委會」的會議上獲授權從東涌河挖走石頭。
羅及黃串謀從東涌河盜竊屬於政府的石頭。兩人另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未有准許證下將未批租土地的石頭移走及未有准許證下維持挖掘,分別違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7(1) 條及第 8(1) 條。
上述控罪於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日由 大律師李 冼麗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慧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