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 以五萬元行賄懲教署職員加監十個月
2005年5月9日
一名囚犯向一名懲教署職員提供五萬元賄款,為他攜帶十五萬元現金及二百包香煙進入懲教所,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於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個月。
李健威,二十一歲,正就一宗警方的案件服刑,而法官胡周婉文下令其十個月的刑期須分期執行,即 加監十個月。
案中另一名被告為區笑梅,五十一歲,家庭主婦。她被判須履行六十小時社會服務。
李較早時承認一項《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罪名,即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李及區另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串謀非法煽惑一名懲教署人員將香煙及現金帶入勵新懲教所。
案情透露:案發時李在該懲教所服刑,而區則為另一名囚犯的母親,兩人亦認識對方。
去年四月,李多次接觸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並向其行賄,要求他提供香煙。
該名懲教署人員向上司匯報,案件隨後轉介廉署調查。懲教署於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力協助。
案情並透露:去年五月五日,李向該名懲教署人員提供五萬元,作為攜帶二百包香煙及十五萬元現金進入懲教所給他的報酬。
李亦安排區會見該名懲教署人員,以便區將款項交給他。
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區在中環會見該名懲教署人員,並將兩個載有合共二十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他,叫他轉交給李。區其後被在場的廉署人員拘捕。
李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向有關懲教署人員提供金錢,作為攜帶香煙入懲教所的報酬。
李亦承認要求區將二十萬元交予該名人員,以便將其中十五萬元在懲教所內轉交予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金祺協助。
李健威,二十一歲,正就一宗警方的案件服刑,而法官胡周婉文下令其十個月的刑期須分期執行,即 加監十個月。
案中另一名被告為區笑梅,五十一歲,家庭主婦。她被判須履行六十小時社會服務。
李較早時承認一項《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罪名,即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李及區另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串謀非法煽惑一名懲教署人員將香煙及現金帶入勵新懲教所。
案情透露:案發時李在該懲教所服刑,而區則為另一名囚犯的母親,兩人亦認識對方。
去年四月,李多次接觸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並向其行賄,要求他提供香煙。
該名懲教署人員向上司匯報,案件隨後轉介廉署調查。懲教署於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力協助。
案情並透露:去年五月五日,李向該名懲教署人員提供五萬元,作為攜帶二百包香煙及十五萬元現金進入懲教所給他的報酬。
李亦安排區會見該名懲教署人員,以便區將款項交給他。
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區在中環會見該名懲教署人員,並將兩個載有合共二十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他,叫他轉交給李。區其後被在場的廉署人員拘捕。
李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向有關懲教署人員提供金錢,作為攜帶香煙入懲教所的報酬。
李亦承認要求區將二十萬元交予該名人員,以便將其中十五萬元在懲教所內轉交予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金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