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受賄向賣淫場所「通風報信」判囚三年

2005年5月11日

一名警長收受共約四萬元的賄款,多次向在旺角協助經營賣淫場所的人士,預先提供掃黃的消息,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於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梁才,四十六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

暫委法官陳慶偉宣判時指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或會損害市民對執法部門的信心,故須重判。

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隸屬旺角警署的巡邏小隊。被告透過一名內地女子認識在香港協助經營賣淫場所的男子。

三人其後在深圳一間酒店會面。在會面中,被告同意收取該名男子的金錢,向他提供有關掃黃行動的消息。

該名男子在會面結束時,透過有關內地女子將五千元人民幣或港幣給予被告。

二○○三年九月至去年五月期間,被告透過有關內地女子,從該名男子收取賄款合共三萬五千元至四萬元。

被告收取賄款後,多次向該名男子提供有關入境事務處及警方在旺角掃黃行動或活動的消息。

控方今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劍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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