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駁回高級警司及女商人上訴維持兩人貪污罪名成立
2005年5月26日
一名高級警司及一名女商人,較早時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今日(星期四)一致駁回兩人的上訴。
冼錦華,四十七歲,高級警司,及林春葉,四十四歲,女商人,較早前獲准保釋以待上訴。兩人於終審法院宣佈裁決後,即時被送入獄服餘下的刑期。
冼因接受妓女提供免費性服務,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於二○○三年十二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林向冼提供利益,並控制多名女子而旨在使她們賣淫,亦被判同等刑期。
冼及林其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較早時將兩人的刑期縮減一年,但駁回他們就其定罪的上訴。
兩人其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有關上訴由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法官、陳兆愷法官、李義法官及梅師賢爵士審理。
法官梅師賢爵士在終審法院頒佈的判詞中駁回冼的上訴理據。冼較早前辯稱,他所涉及的行為失當並非於執行其公職時發生或與其公職有關,而且有關行為既不嚴重,他亦不應因此而受懲罰。
梅師賢爵士稱:「故意的失當行為,只要與被告的公職有關連,就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終審法院裁定,冼的行為毫無疑問與其公職有關。冼明知有關妓女是由林所控制,但仍接受她們提供的免費性服務,乃嚴重的罪行並應受到懲罰。
終審法院並同意上訴法庭早前引述《警隊條例》有關條款,指一名警務人員在某些情況下需要行使其權力時,便會被視為正在當值。
終審法院亦駁回冼並不知道有關妓女是由林所控制的理據,並指冼作為一名打擊有組織罪行及賣淫行業有經驗的高級警務人員,提出這項理據無疑是「裝作天真」。
法官在駁回林的上訴時表示,有關案件有大量證據證明上訴人控制多名妓女賣淫,因為她不單擁有有關夜總會的財務權益,而且有權影響其運作。
至於林是否在經警方與政府有「任何類別的事務往來」時安排妓女向冼提供免費性服務,終審法院就這項理據作出裁決時指出,縱使一名被告本身與政府並無事務往來,但若其公司與政府有事務往來,而他又擁有有關公司的利益,就足以證明他與政府有事務往來。
冼錦華,四十七歲,高級警司,及林春葉,四十四歲,女商人,較早前獲准保釋以待上訴。兩人於終審法院宣佈裁決後,即時被送入獄服餘下的刑期。
冼因接受妓女提供免費性服務,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於二○○三年十二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林向冼提供利益,並控制多名女子而旨在使她們賣淫,亦被判同等刑期。
冼及林其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較早時將兩人的刑期縮減一年,但駁回他們就其定罪的上訴。
兩人其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有關上訴由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法官、陳兆愷法官、李義法官及梅師賢爵士審理。
法官梅師賢爵士在終審法院頒佈的判詞中駁回冼的上訴理據。冼較早前辯稱,他所涉及的行為失當並非於執行其公職時發生或與其公職有關,而且有關行為既不嚴重,他亦不應因此而受懲罰。
梅師賢爵士稱:「故意的失當行為,只要與被告的公職有關連,就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終審法院裁定,冼的行為毫無疑問與其公職有關。冼明知有關妓女是由林所控制,但仍接受她們提供的免費性服務,乃嚴重的罪行並應受到懲罰。
終審法院並同意上訴法庭早前引述《警隊條例》有關條款,指一名警務人員在某些情況下需要行使其權力時,便會被視為正在當值。
終審法院亦駁回冼並不知道有關妓女是由林所控制的理據,並指冼作為一名打擊有組織罪行及賣淫行業有經驗的高級警務人員,提出這項理據無疑是「裝作天真」。
法官在駁回林的上訴時表示,有關案件有大量證據證明上訴人控制多名妓女賣淫,因為她不單擁有有關夜總會的財務權益,而且有權影響其運作。
至於林是否在經警方與政府有「任何類別的事務往來」時安排妓女向冼提供免費性服務,終審法院就這項理據作出裁決時指出,縱使一名被告本身與政府並無事務往來,但若其公司與政府有事務往來,而他又擁有有關公司的利益,就足以證明他與政府有事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