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廣興」股份貪污案罪成候判
2005年5月27日
上市公司廣興國際控股(百慕達)有限公司(「廣興」)的一名前執行董事,及一名證券公司前執行董事,涉嫌行賄他人以買入「廣興」股份及發表有利「廣興」股份的基金經理報告,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兩人於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萬德,三十八歲,「廣興」前執行董事,及陳財成,三十一歲, UBS AG ( UBS )前執行董事,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李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法官施允義將案件押後至六月二十五日,以聽取被告求情,並將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二○○三年七月,李透過林澤焙及任偉成認識當時任職 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HK) Limited (ING) 基金經理的 Adrian Foo Tiang-hock 。林及任當時分別為軟庫金匯大中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級副總裁。他們同意 Foo 利用 ING 基金購入一千五百萬股「廣興」股份。
在購入有關股份後,李將提供利益。有關利益相等於「廣興」股份的市價與每股零點九二元的差價乘以三百八十萬股計算,並由林、 Foo 及任三人攤分。
他們又同意 Foo 利用 ING 基金再購入額外的三百八十萬股「廣興」股份,而李會將有關股份套現以支付賄款。
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間,李分別三次向任支付共約一百八十萬元。
去年二月二十五日,李在中環一個停車場外向任支付五十九萬四千五百元現金,作為賄款的餘數。當時林亦在場。
廉署人員隨後將三人拘捕,於任身上搜出五十九萬四千五百元賄款,並在林身上檢獲一張記錄了多筆合共約二百三十九萬元賄款的紙條。
案情並透露:李透過任結識陳財成後,於二○○三年九月要求陳撰寫一份有利「廣興」股份的基金經理報告。
李並答應提供利益,相等於「廣興」股份的市價與每股一點三八元的差價乘以一千萬股計算,由林、陳及任三人攤分。李其後透過任向陳預先支付一百萬元。
結果,陳致使 UBS 於去年二月十二日發表一份有利「廣興」股份的報告。
林,三十六歲,及 Foo ,三十五歲,較早時已承認有關貪污控罪。兩人已還押懲教署看管,並將於六月一日出庭,以待法官聽取他們的求情。
案件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池俊平協助。
李萬德,三十八歲,「廣興」前執行董事,及陳財成,三十一歲, UBS AG ( UBS )前執行董事,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李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法官施允義將案件押後至六月二十五日,以聽取被告求情,並將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二○○三年七月,李透過林澤焙及任偉成認識當時任職 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HK) Limited (ING) 基金經理的 Adrian Foo Tiang-hock 。林及任當時分別為軟庫金匯大中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級副總裁。他們同意 Foo 利用 ING 基金購入一千五百萬股「廣興」股份。
在購入有關股份後,李將提供利益。有關利益相等於「廣興」股份的市價與每股零點九二元的差價乘以三百八十萬股計算,並由林、 Foo 及任三人攤分。
他們又同意 Foo 利用 ING 基金再購入額外的三百八十萬股「廣興」股份,而李會將有關股份套現以支付賄款。
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間,李分別三次向任支付共約一百八十萬元。
去年二月二十五日,李在中環一個停車場外向任支付五十九萬四千五百元現金,作為賄款的餘數。當時林亦在場。
廉署人員隨後將三人拘捕,於任身上搜出五十九萬四千五百元賄款,並在林身上檢獲一張記錄了多筆合共約二百三十九萬元賄款的紙條。
案情並透露:李透過任結識陳財成後,於二○○三年九月要求陳撰寫一份有利「廣興」股份的基金經理報告。
李並答應提供利益,相等於「廣興」股份的市價與每股一點三八元的差價乘以一千萬股計算,由林、陳及任三人攤分。李其後透過任向陳預先支付一百萬元。
結果,陳致使 UBS 於去年二月十二日發表一份有利「廣興」股份的報告。
林,三十六歲,及 Foo ,三十五歲,較早時已承認有關貪污控罪。兩人已還押懲教署看管,並將於六月一日出庭,以待法官聽取他們的求情。
案件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池俊平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