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廣興」股份貪污案被判囚

2005年6月25日

上市公司廣興國際控股(百慕達)有限公司(「廣興」)的一名前董事,及另外三名人士,涉嫌貪污以買入「廣興」的股份及發表有利「廣興」的基金經理報告,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四人今日(星期六)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李萬德,三十七歲,「廣興」前執行董事,被判入獄三年。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 一 陳財成,三十一歲, UBS AG ( UBS )前執行董事;林澤焙,三十五歲,軟庫金匯大中華控股有限公司(「軟庫金匯」)前董事;及 Adrian Foo Tiang –'96 hock, 三十四歲, 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 HK ) Limited ( ING )前基金經理,則各被判監禁兩年。

法庭並下令充公三筆由林、 Foo 及陳收受的賄款,分別為五十九萬一千元、一百二十萬元及八十萬元。

法官施允義於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內幕交易的手法,令偵查工作困難,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的懲罰,以維護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

李萬德及陳財成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李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林澤焙及 Adrian Foo 兩人同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林亦另承認一項相類控罪,而 Foo 則承認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

案情透露:二○○三年七月,李萬德透過林澤焙及任偉成認識當時任職 ING 基金經理的 Foo 。林及任當時分別為「軟庫金匯」董事及高級副總裁。他們同意 Foo 利用 ING 基金購入一千五百萬股「廣興」股份。

在購入有關股份後,李將提供利益。有關利益相等於「廣興」股份的市價與每股零點九二元的差價乘以三百八十萬股計算,並由林、 Foo 及任三人攤分。

他們又同意 Foo 利用 ING 基金再購入額外的三百八十萬股「廣興」股份,而李會將有關股份套現以支付賄款。

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間,李分別三次向任支付共約一百八十萬元。

去年二月二十五日,李在中環一個停車場外向任支付五十九萬四千五百元現金,作為賄款的餘數。當時林亦在場。

廉署人員隨後將三人拘捕,於任身上搜出五十九萬四千五百元賄款,並在林身上檢獲一張記錄了多筆合共約二百三十九萬元賄款的紙條。

案情並透露:李透過任結識陳財成後,於二○○三年九月要求陳撰寫一份有利「廣興」股份的基金經理報告。

李並答應提供利益,相等於「廣興」股份的市價與每股一點三八元的差價乘以一千萬股計算,由林、 Foo 、陳及任四人攤分。李其後透過任向陳預先支付一百萬元。

結果,陳致使 UBS 於去年二月十二日發表一份有利「廣興」股份的報告。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 David FitzPatrick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池俊平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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