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前清潔督察及前承辦商涉貪污被判囚
2005年7月4日
一名城巴有限公司 ( 「城巴」 ) 前清潔督察及一名「城巴」前清潔承辦商,涉嫌就承辦商提供的清潔工作收受共逾二十二萬元賄款,遭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一)同被判入獄。
黃志光,四十六歲,「城巴」前清潔督察,被判入獄合共二十三個月;另一被告駱孝存,四十七歲,「城巴」前清潔承辦商,則被判入獄二十個月。
暫委法官 文偉新在判刑時指出,兩名被告所犯罪行嚴重,有關勾當亦已進行了一段長時間。
兩名被告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賭條例》第 4(2) 條。黃另承認一項相類罪名。
案情透露:「城巴」早前向永恒服務公司(「永恒」)及萬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萬成」)分別批出合約,負責清潔停泊在火炭車廠的巴士。
案發時,黃在「城巴」任職清潔督察,專責監察「永恒」及「萬成」在有關車廠的清潔工作。
駱原被「永恒」受僱為監督。他於二○○一年十月辭職,並擔任分判商以承接巴士清潔工作。
「城巴」要求承辦商的清潔工作達到一定標準,否則會被罰款。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二月期間,駱向黃支付共十八萬八千八百零五元的賄款,以酬謝黃寬鬆監管由「永恒」及「萬成」分判予駱的清潔工作。有關工作由駱僱用的工人進行。
為隱瞞有關賄款,黃指示駱將款項假裝支付予某一名工人作為工資,但其實該名工人從未有在火炭車廠擔任清潔工作。
案情又透露:當另一名承辦商於去年一月獲批有關清潔合約後,有關承辦商繼續透過該名「影子工人」支付賄款予黃。
去年一月至八月期間,黃從該名承辦商收受的賄款共達三萬五千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何偉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香志文協助。
黃志光,四十六歲,「城巴」前清潔督察,被判入獄合共二十三個月;另一被告駱孝存,四十七歲,「城巴」前清潔承辦商,則被判入獄二十個月。
暫委法官 文偉新在判刑時指出,兩名被告所犯罪行嚴重,有關勾當亦已進行了一段長時間。
兩名被告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賭條例》第 4(2) 條。黃另承認一項相類罪名。
案情透露:「城巴」早前向永恒服務公司(「永恒」)及萬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萬成」)分別批出合約,負責清潔停泊在火炭車廠的巴士。
案發時,黃在「城巴」任職清潔督察,專責監察「永恒」及「萬成」在有關車廠的清潔工作。
駱原被「永恒」受僱為監督。他於二○○一年十月辭職,並擔任分判商以承接巴士清潔工作。
「城巴」要求承辦商的清潔工作達到一定標準,否則會被罰款。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二月期間,駱向黃支付共十八萬八千八百零五元的賄款,以酬謝黃寬鬆監管由「永恒」及「萬成」分判予駱的清潔工作。有關工作由駱僱用的工人進行。
為隱瞞有關賄款,黃指示駱將款項假裝支付予某一名工人作為工資,但其實該名工人從未有在火炭車廠擔任清潔工作。
案情又透露:當另一名承辦商於去年一月獲批有關清潔合約後,有關承辦商繼續透過該名「影子工人」支付賄款予黃。
去年一月至八月期間,黃從該名承辦商收受的賄款共達三萬五千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何偉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香志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