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前顧問收受五十萬元賄款判囚九個月

2005年7月21日

一名建築顧問公司前顧問,於監管一項在山頂的私人樓宇翻新工程時,收受一名工程公司東主五十萬元賄款,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黎幹彬,六十一歲,浩沙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浩沙」)前顧問,被裁定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即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告其餘七項貪污控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李慧思在宣判時指出,貪污行賄在涉及工程維修的業務中相當普遍,唯一的刑罰便是判處被告入獄。

案情透露,黎在犯案時受「浩沙」委託,負責統籌及監管承判商的翻新工程。

二○○三年六月,港島山頂一間私人樓宇的業主委員會,把一份總值四百萬元的翻新合約批予一間工程公司。

「浩沙」稍後獲該業主委員會委任為顧問公司,而黎則負責監管該項工程。

去年五月十一日,該工程公司東主在黎的辦公室內會面。黎要求該工程公司東主給予五十萬元,作為協助該名東主進行有關翻新工程並獲發工程的報酬。

廉署人員隨後在一間位於尖沙嘴的會所進行監視調查,發現黎正收取工程公司東主提供的五十萬元,遂當場將他拘捕。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 Prakash Daryanani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余慧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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