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場所經營者行賄警務人員以避掃黃行動被判囚十二個月
2005年8月24日
一名色情場所經營者,向一名警務人員提供每月三萬元的賄款,作為警方不對其採取行動的報酬,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陳玉萍,四十二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
案情透露:陳是九龍佐敦道一個住宅單位的負責人。案發時,該單位被用作經營色情場所。
二○○三年十月三日,警方在有關單位進行掃蕩,並拘捕一名管理該單位的人士及四名內地女子,懷疑他們觸犯有關色情及相關罪行。
陳知悉事件後,於二○○三年十月八日寫了一封匿名信予負責有關案件的警務人員,提出每月向他支付三萬元,作為該警務人員不對有關色情場所再採取行動的報酬。
陳在信中亦寫上自己的無線電話號碼,以便該警務人員與她聯絡。
該警務人員收到有關信件後,遂向上司匯報。有關案件其後轉介廉署調查。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永根協助。
陳玉萍,四十二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
案情透露:陳是九龍佐敦道一個住宅單位的負責人。案發時,該單位被用作經營色情場所。
二○○三年十月三日,警方在有關單位進行掃蕩,並拘捕一名管理該單位的人士及四名內地女子,懷疑他們觸犯有關色情及相關罪行。
陳知悉事件後,於二○○三年十月八日寫了一封匿名信予負責有關案件的警務人員,提出每月向他支付三萬元,作為該警務人員不對有關色情場所再採取行動的報酬。
陳在信中亦寫上自己的無線電話號碼,以便該警務人員與她聯絡。
該警務人員收到有關信件後,遂向上司匯報。有關案件其後轉介廉署調查。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永根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