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署」職員及工程公司員工涉行為失當及貪污被判囚
2005年9月8日
一名機電工程署(「機電署」)高級職員,將分判商提供作公事用途的車輛「公車私用」,被廉政公署控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貪污,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
廖達成,四十五歲,「機電署」高級電氣督察,今日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一項串謀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名被告羅少東,三十歲,得寶工程維修有限公司(「得寶工程維修」)助理經理,則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協助和教唆廖觸犯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亦被判監八個月。
廖及羅亦同被裁定另外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提供虛假資料。
暫委法官林鉅溥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案情透露:二○○二年十一月,「得寶工程維修」的母公司「得寶工程有限公司」(「得寶工程」)獲「機電署」批予一份總值八百五十萬元合約,負責在多個政府物業更換及維修空調系統。
根據有關合約,「得寶工程」須提供一部車輛及一名司機,以接載「機電署」職員作公事用途。
案發時,廖根據合約專責監管有關工程,而羅則是「得寶工程」的代表。
二○○二年十一月至去年三月期間,廖指示該司機至少三十九次在他下班後接載他本人及其女朋友外出用膳或參與卡拉 OK 消遣,並之後接載他們回家。
羅亦出席大部份有關聚會及卡拉 OK 消遣,並支付由廖及其女朋友所引致的費用。羅其後向「得寶工程」申領所支付的費用,每次的款項由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案情透露:為了隱瞞在未經許可下使用有關車輛,廖容許該名司機於二○○三年一月至去年二月期間,在逾時工作記錄上作出虛假記項,向「得寶工程」申領共逾三萬元。
有關的申領開支申請由廖批核,及由羅確認,再被送往「得寶工程」會計部處理,以向該司機支付款項。
案情又透露:廖於二○○三年七月參加旅行團往西班牙、法國及瑞士旅遊。
廖聲稱自己支付三千元按金,而旅行團其餘的費用及在旅行期間所招致的費用,則由羅及「得寶工程」另一名分判商負責支付。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耀其協助。
廖達成,四十五歲,「機電署」高級電氣督察,今日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一項串謀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名被告羅少東,三十歲,得寶工程維修有限公司(「得寶工程維修」)助理經理,則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協助和教唆廖觸犯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亦被判監八個月。
廖及羅亦同被裁定另外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提供虛假資料。
暫委法官林鉅溥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案情透露:二○○二年十一月,「得寶工程維修」的母公司「得寶工程有限公司」(「得寶工程」)獲「機電署」批予一份總值八百五十萬元合約,負責在多個政府物業更換及維修空調系統。
根據有關合約,「得寶工程」須提供一部車輛及一名司機,以接載「機電署」職員作公事用途。
案發時,廖根據合約專責監管有關工程,而羅則是「得寶工程」的代表。
二○○二年十一月至去年三月期間,廖指示該司機至少三十九次在他下班後接載他本人及其女朋友外出用膳或參與卡拉 OK 消遣,並之後接載他們回家。
羅亦出席大部份有關聚會及卡拉 OK 消遣,並支付由廖及其女朋友所引致的費用。羅其後向「得寶工程」申領所支付的費用,每次的款項由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案情透露:為了隱瞞在未經許可下使用有關車輛,廖容許該名司機於二○○三年一月至去年二月期間,在逾時工作記錄上作出虛假記項,向「得寶工程」申領共逾三萬元。
有關的申領開支申請由廖批核,及由羅確認,再被送往「得寶工程」會計部處理,以向該司機支付款項。
案情又透露:廖於二○○三年七月參加旅行團往西班牙、法國及瑞士旅遊。
廖聲稱自己支付三千元按金,而旅行團其餘的費用及在旅行期間所招致的費用,則由羅及「得寶工程」另一名分判商負責支付。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耀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