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詐騙貸款定罪上訴被駁回

2005年9月21日

一名警司隱瞞自己的債項,向財務機構騙取合共二十三萬元的貸款,並在他人以欺詐手法獲取的十八萬元貸款中作擔保人,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星期三)駁回被告其中三項定罪的上訴。

鄭保恩,四十八歲,早前就該三項罪名,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葉佐文判處入獄六個星期。

鄭保恩亦就另外三項相類控罪提出上訴,今日則獲原訟法庭撤銷有關定罪。

鄭保恩獲准以現金十二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中另一名被告為鄭嘉翹,二十七歲。她早前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申請私人貸款時提供虛假資料,其定罪今日獲原訟法庭撤銷。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二○○○年九月,鄭保恩從一間銀行獲取一筆八萬元貸款。

鄭保恩在有關貸款申請中,就其真實及詳盡的財務負債作失實的陳述,即沒有披露其本人向其他財務機構取得的按揭及私人貸款。

二○○一年七月,鄭保恩以上述欺騙手段,誘使一間財務公司批出一筆十五萬元的私人貸款。

案情亦透露:二○○○年十月,同案另一名被告徐寶森,三十六歲,向另一間財務公司申請一筆十八萬元的私人貸款。

在有關申請中,徐寶森就其就業記錄提供虛假資料。鄭保恩在有關的私人貸款申請中作擔保人,而申請其後獲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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