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北區區議會主席及前議員涉嫌以虛假租單申請發還辦事處租金開支

2005年9月22日

廉政公署拘捕及落案起訴北區區議會主席,控告他涉嫌以虛假的租單,就其辦事處向政府申請發還租金開支,涉及款項逾十二萬九千元。

李國鳳,五十三歲,北區區議會主席兼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主席,被控兩項欺詐罪名,將於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有關涉嫌控罪於二○○○年一月至二○○二年七月期間發生,當時李為北區區議員。他於二○○四年一月當選為北區區議會主席。

同案另一被告鄧根年,五十一歲,前北區區議員。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涉嫌詐騙勾當。

李被控一項欺詐罪名,指他涉嫌虛假地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表示,他本人有如粉嶺區鄉事委員會所發的租單所述,由二○○○年一月至二○○二年五月期間使用租金共十四萬五千元;並意圖詐騙,誘使北區區議會秘書處向他發還十二萬九千零二十七元。

廉署調查顯示,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並無將有關地方出租予李,亦從未向李收取任何租金。

李及鄧同被控另一項欺詐罪名,指他們涉嫌虛假地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表示,鄧有如粉嶺區鄉事委員會所發的租單所述,由二○○一年九月至二○○二年六月期間,就該鄉事委員會另一處地方使用租金共三萬九千元,誘使北區區議會秘書處發還共三萬元給鄧。當時,鄧是北區區議會議員。

廉署懷疑兩名被告之間達成協議,輪流就有關的租用地方支付租金。而該處主要是鄧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之用。

李涉嫌未能支付六個月的租金,但卻協助發出虛假的粉嶺鄉事委員會租單,以使鄧向政府申領發還有關開支。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等候明日提堂。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