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署總工程監督非法收受及詐騙十九萬元貸款判 囚 四個月

2005年10月24日

一名渠務署總工程監督,在未經許可下收受下屬共七萬元的貸款,並虛構不同的藉口向同事詐騙共十二萬五千元的貸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黃冠華,五十三歲,較早時承認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的罪名,即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利益。被告另承認五項欺詐及一項盜竊罪名。

裁判官李唯治宣判時斥責被告不誠實,故須判處他入獄。

案情透露:二○○三年十月,被告藉詞其子因涉及一宗在公眾地方打鬥的刑事案件而需要金錢聘請律師,要求一名下屬借予他六萬元貸款。該下屬答應其要求,被告分兩筆款項收取貸款。

去年七月,被告因急需金錢而要求另一名下屬借出一萬元貸款,並其後收受有關貸款。

二○○三年十一月至去年八月期間,被告又以不同的虛假藉口,詐騙五名同事借出共十二萬五千元貸款。

被告利用的藉口包括需要籌錢以支付其子的訴訟費用,以及幫助另一名在財政上有困難的同事。

案情又透露:被告曾盜取一張屬於承辦商的流動電話智能卡作私人用途,致使有關承辦商蒙受損失,需要支付逾九千元的電話費。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池俊平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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