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報業集團前代理人承認挪用五百萬元資金判囚三十八個月

2005年11月14日

廣州一間報業集團的前代理人,涉嫌挪用集團資金合共約五百萬元,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入獄三十八個月。

陳金康,四十六歲,曾受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委託處理集團在香港的會計事務,今日在法庭承認兩項欺詐罪名。

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表示,被告罪行嚴重損害僱主對其的信任,並且涉及挪用大筆金錢,因此必須判處他入獄。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陳獲該報業集團委託管理在香港的多個銀行戶口,及向其主事人匯報財政狀況。

在二○○二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間,陳被指在五十四張由該等銀行戶口發出的支票上偽冒授權簽署人的簽名,以挪用有關款項。

為隱瞞有關勾當,陳更改銀行存摺影印本上的記項,並每月將有關影印本提交予集團的會計部。

案情透露,陳透過上述的欺詐手法,挪用集團款項共逾四百九十四萬元。

陳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挪用集團款項,並透露已在賭博中輸掉所有挪用的金錢。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 楊美琪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慧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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