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董事行賄法團主席及司庫判囚九個月

2005年11月16日

一名建築公司董事,向一幢私人住宅樓宇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及司庫提供賄款,以取得該大廈的翻新工程合約,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九個月。

陳光昇,三十九歲,百達工程(香港)有限公司(「百達」)董事,今日被裁判官練錦鴻裁定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案情透露:去年六月,位於油麻地窩打老道的金鍕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經過投標後,僱用一間顧問公司負責該大廈的翻新工程合約。

兩個月後,該顧問公司刊登廣告,邀請承建商就競投有關翻新工程合約提交標書。

其後,十一名承建商包括「百達」提交標書,而「百達」的標價為一百八十六萬一千元。

去年九月初,該顧問公司揀選了其中三間承建商列入遴選名單,但「百達」未被列入有關名單內。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於去年九月二十三日與被告會面。在會面期間,被告向該主席提供有關翻新工程合約價值的百分之五,作為協助「百達」取得合約的報酬。

案情透露:在會面期間,被告亦要求主席接觸業主立案法團的司庫,以游說其他法團成員挑選「百達」為有關翻新工程的承建商。

被告亦向該司庫提供一筆金錢,款額相等於該大廈一戶的翻新工程費用出資份額。

去年十月十二日,該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及司庫再次與被告在一間酒樓會面。

在會面期間,被告再次重提舊事,以相同理由向他們提供相等於有關翻新工程合約價值的百分之五作為賄款。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嚴禁成員就法團事務及業務索取及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黎嘉誼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美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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