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收受利益以向事主歸還被盜手袋判囚三個月

2005年11月23日

一名警員隱瞞自己的身份,向一名女士收受利益,以歸還其被盜的手袋,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三個月。

方華德,三十九歲,被裁定一項訂名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

裁判官鮑理賢宣判時,斥責被告蓄意隱瞞本身是警務人員的身份,並要求事主給予報酬,以歸還她被盜的手袋。

案情透露:去年七月十八日,被告收到消息,獲知一個被盜的手袋被人棄置於某座大廈的入口處。同日傍晚,被告在旺角區取得有關手袋。

被告致電警方的控制台,以確定無人報稱在旺角或油麻地區發生搶手袋案件。同時,被告並無報告他取得一個被盜的手袋。

被告其後與有關手袋事主的兩名親屬接觸後與該事主取得聯絡,但並無向她透露其警務人員的身份。該事主的親屬要求被告將有關手袋交往鄰近的警署,但被告拒絕其要求。

被告告知該事主,她須支付五百元,以補領身份證及回鄉證。

該名女子同意向被告提供二百多元,以取回她的身份證及回鄉證。

兩人其後在旺角會面。事主於取回其手袋後給予被告二百多元。她當時並不知道被告為一名現役警務人員。

事主被廉署接見時證實,若她知道被告為警務人員,便不會向被告提供報酬。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譚耀豪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國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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