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詐騙貸款被終審法院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2006年1月11日

一名警司隱瞞自己的債項,向財務機構騙取合共二十三萬元貸款,並在他人以欺詐手法獲取的十八萬元貸款中作擔保人,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其後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其申請於今日(星期三)被駁回。

鄭保恩,四十九歲,較早前被判入獄六個星期。他於終審法院宣佈裁決後,即時被送入獄服餘下四個星期的刑期。

鄭的上訴許可申請由包致金法官、陳兆愷法官及李義法官審理。

終審法院駁回鄭的上訴許可申請時裁定,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鄭就未有在貸款申請表上完全披露其負債的解釋是正確的。

終審法院並不接納鄭因草率而未有披露其負債,並認為他是有意圖這樣做。

終審法院亦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鄭所犯的罪行。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鄭的欺詐罪行。

二○○四年十月,鄭向多間財務機構騙取貸款,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二個星期,他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其定罪提出上訴。

原訟法庭於去年九月駁回鄭就其中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的定罪的上訴。鄭的另外三項相類控罪則獲撤銷。

鄭早前就原訟法庭維持有關三項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六個星期。他其後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至終審法院。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國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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