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未有依防止賄賂條例列舉開支各罰一萬元
2006年1月18日
五名人士,包括一名前高級警司及兩名現職警務人員,未有遵照《防止賄賂條例》要求,就一項貪污調查列舉三年內的支出,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 判 罰款一萬元。
被告為冼錦華,四十 八 歲,前高級警司;吳保安,四十一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四歲,警署警長;車桂榮,五十歲,主婦;及林春葉,四十五歲,商人。
被告各被裁判官謝沈智慧裁定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罪名成立,即未有遵照根據該條例第 14(1) 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控罪指被告於二○○二年十月十一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無完全遵照於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辦理。
被告沒有列舉在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開始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因他們、他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案件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麥偉德及高級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 出庭 ,並由廉署人員陳永根協助。
被告為冼錦華,四十 八 歲,前高級警司;吳保安,四十一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四歲,警署警長;車桂榮,五十歲,主婦;及林春葉,四十五歲,商人。
被告各被裁判官謝沈智慧裁定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14(4) 條罪名成立,即未有遵照根據該條例第 14(1) 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控罪指被告於二○○二年十月十一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無完全遵照於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辦理。
被告沒有列舉在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開始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因他們、他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案件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麥偉德及高級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 出庭 ,並由廉署人員陳永根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