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督察及另外兩人涉水務工程貪污被判刑

2006年1月25日

一名水務署助理水務督察及兩名持牌水喉匠,於處理多項水務工程時貪污,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三人今日(星期三)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別被 判刑 。

巢鑑恩,五十歲,水務署助理水務督察,被 判 入獄 三十六 個月 。陳家良,三十六歲,持牌水喉匠,被 判 入獄 十八 個月;而 沈榕貴,五十七歲,持牌水喉匠,則被 判 入獄 八 個月, 緩刑三年。

裁判官蘇文隆宣判時稱,被告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罪行,比私營機構的貪污罪行性質更為嚴重,故須判處他們監禁。

另外,裁判官亦表示考慮沈認罪及出任控方證人,故判予被告緩刑。

巢今日被裁定共五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名成 立 ,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其中四項控罪指巢於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九月十八日期間,在香港向三名水務工程承判商收受合共九千元,作為優待他們的報酬。有關承判商分別負責於火炭、上水及沙頭角多處地點的水務工程。

另一項控罪指巢於二○○四年六月四日,在澳門就大圍的一項水務工程,向另一名持牌水喉匠收受三千元。

陳今日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 立 ,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而沈較早時承認 一項同類罪名。

案情透露:陳於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沙田火炭一項水務工程,向巢提供五千元。

沈則被控於二○○四年九月十八日,就沙頭角的水務工程向巢提供

一張月餅券及二千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蘇啟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池俊平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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