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聲明 ( 只有中文 )

2006年1月26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四 ) 發表以下聲明: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六年一月廿日就古物古蹟辦事處館長鄒興華的上訴頒佈判詞。其後有報章在相關報導中指廉署在案中隱瞞資料,廉署發言人指出,這些報導完全與判詞內容不符。

首先,原訟法庭法官完全沒有指責廉署在案中隱瞞任何資料。這只是上訴方在法庭上提出的指控。有關判詞清楚指出,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指本案審結後的某些發現。」事實上,廉署在審訊期間已向辯方披露有關文件,並不存在隱瞞資料。

原訟法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 : 「對於這些新發現,答辯方 ( 即案件原審時的控方 ) 的態度極負責任,不單不反對其根據 《 裁判官條例 》 第 118(1)(b) 條以新增證據的名義入證,還表明這事足以完全推翻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令他在一審時的證供變得毫無價值。」

在判詞中,法官的結論是由於新的發現顯示有關的主要控方證人的可信性有問題,所以若其證供被去掉,只依賴上訴人在警誡下所作出的陳述來考慮的話,便令本案的定罪有所動搖,故裁定上訴得直。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