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承認行賄法團主席以獲取大廈清潔合約
2006年2月17日
一對經營清潔公司的夫婦,向一幢住宅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提供合共七萬元的賄款,以獲取大廈清潔合約,被廉署起訴,兩人今日(星期五)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文謀造,六十五歲,及其妻向首菊,五十二歲,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指其每月向大角咀興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李玲江提供二千元,作為李在法團有關的事務上,對他們或文氏清潔公司(「文氏」)予以優待的報酬。
向另承認一項相類控罪,指其於二○○四年六月七日,以上述理由向李提供一個內有五千元的紅封包。
裁判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三月三十一日宣判,並准被告各以現金一千元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兩人為「文氏」合伙人,為興旺大廈提供清潔服務。兩人亦居住於該大廈。
二○○一年年中,李競選有關大廈業主法團主席,並向被告進行拉票。
李答應若他當選,便將大廈三年的清潔合約判予被告,而有關合約一般為期一年。
李並表示,被告須向他提供「回佣」,以作有關安排。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李將一份三年的清潔合約判予「文氏」。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於二○○一年十二月至二○○四年十月期間,分別三十五次向李提供有關懷疑賄款。
另外,向則於二○○四年六月七日李生日期間,給予李一封五千元「利是」,希望可再獲取另一份大廈清潔合約。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鄒佩均代表出庭。
文謀造,六十五歲,及其妻向首菊,五十二歲,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指其每月向大角咀興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李玲江提供二千元,作為李在法團有關的事務上,對他們或文氏清潔公司(「文氏」)予以優待的報酬。
向另承認一項相類控罪,指其於二○○四年六月七日,以上述理由向李提供一個內有五千元的紅封包。
裁判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三月三十一日宣判,並准被告各以現金一千元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兩人為「文氏」合伙人,為興旺大廈提供清潔服務。兩人亦居住於該大廈。
二○○一年年中,李競選有關大廈業主法團主席,並向被告進行拉票。
李答應若他當選,便將大廈三年的清潔合約判予被告,而有關合約一般為期一年。
李並表示,被告須向他提供「回佣」,以作有關安排。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李將一份三年的清潔合約判予「文氏」。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於二○○一年十二月至二○○四年十月期間,分別三十五次向李提供有關懷疑賄款。
另外,向則於二○○四年六月七日李生日期間,給予李一封五千元「利是」,希望可再獲取另一份大廈清潔合約。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鄒佩均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