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廉署職員「詐病」騙取病假判囚十五個月
2006年2月17日
一名廉政公署前職員,以欺詐手段獲取病假,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陳素霞,四十三歲,前廉署高級調查主任,今日向暫委法官邱智立承認四項控罪,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法官宣判時稱,被告於案發時為廉署的高級調查主任,廉署期望她擁有良好的操守及誠實。
法官稱,被告所犯的罪行破壞廉署對她的信任,並指出被告有預謀地詐騙廉署。
法官續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兩年零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在廉署服務十八年,故將刑期減至十五個月。
廉署發言人表示,法庭的裁決證明廉署就被告懷疑「詐病」所進行的內部調查是正確的。
發言人稱:「廉署一向重視員工的操守,若員工涉及不當或違法行為,必定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被告較早時就有關控罪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但其申請被駁回。
法官於駁回被告的申請時表示,對於辯方聲稱廉署作出惡意檢控,法官裁定辯方完全沒有證據支持這項指控,並指出監察對於調查有關不當的行為如「詐病」是有效的方法。
案情透露:被告自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向廉署呈交多張病假證明書,聲稱她因背傷而不適宜工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告的上司懷疑被告詐病。廉署的處長級人員遂決定向她進行監察。
廉署的監察顯示,被告的行動正常,包括行走、與朋友在 餐廳 見面及進餐、以及駕駛。
案情透露:二○○二年十月二 十八 日 至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期間 ,被告呈交共二十張病假證明書,聲稱她在辦公室搬動重物時導致背部受傷。被告因此而致使廉署給予她共四百零二日的病假。
被告於二○○三年十二月三日因涉嫌詐病而被停職。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告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而被捕,並其後被落案起訴。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David Fitzpatrick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彭惠安及梁國榮協助。
陳素霞,四十三歲,前廉署高級調查主任,今日向暫委法官邱智立承認四項控罪,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法官宣判時稱,被告於案發時為廉署的高級調查主任,廉署期望她擁有良好的操守及誠實。
法官稱,被告所犯的罪行破壞廉署對她的信任,並指出被告有預謀地詐騙廉署。
法官續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兩年零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在廉署服務十八年,故將刑期減至十五個月。
廉署發言人表示,法庭的裁決證明廉署就被告懷疑「詐病」所進行的內部調查是正確的。
發言人稱:「廉署一向重視員工的操守,若員工涉及不當或違法行為,必定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被告較早時就有關控罪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但其申請被駁回。
法官於駁回被告的申請時表示,對於辯方聲稱廉署作出惡意檢控,法官裁定辯方完全沒有證據支持這項指控,並指出監察對於調查有關不當的行為如「詐病」是有效的方法。
案情透露:被告自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向廉署呈交多張病假證明書,聲稱她因背傷而不適宜工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告的上司懷疑被告詐病。廉署的處長級人員遂決定向她進行監察。
廉署的監察顯示,被告的行動正常,包括行走、與朋友在 餐廳 見面及進餐、以及駕駛。
案情透露:二○○二年十月二 十八 日 至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期間 ,被告呈交共二十張病假證明書,聲稱她在辦公室搬動重物時導致背部受傷。被告因此而致使廉署給予她共四百零二日的病假。
被告於二○○三年十二月三日因涉嫌詐病而被停職。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告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而被捕,並其後被落案起訴。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David Fitzpatrick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彭惠安及梁國榮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