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偵緝警署警長收受被警方調查人士提供利益判囚十五個月

2006年3月4日

一名前偵緝警署警長,於在職時接受一名受警方調查人士提供澳門一個單位的免費住宿,作為優待對方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蘇海泉,五十五歲,現已退休,較早時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 條。

同案另一名被告為顏俊銘,四十五歲,因涉及多宗案件被警方調查。顏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 條。他今日亦被判監十五個月。

裁判官游德康指法庭必須維護香港作為一個廉潔都市的國際聲譽,不能放鬆,並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上述判刑恰當。

裁判官並指,蘇於案發時身為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有超過三十年的執法經驗,應該完全明白有關的行為是非法及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案情透露,案發時蘇為偵緝警署警長,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蘇於二○○一年認識顏,當時顏懷疑涉及一宗刑事毀壞案件,須到警署報到。有關案件由蘇的調查組負責。

二○○三年三月,顏涉嫌在油麻地「果欄」非法集會,再次被蘇的調查組拘捕。而警方於拘捕行動前的內部簡報會,蘇亦有出席。

二○○三年七月,蘇就兩宗懷疑傷人案件在辦公室與顏會面,以搜集資料。

二○○三年九月一日,蘇與顏於一間快餐店會面,期間顏向蘇表示己支付澳門一個住宅單位的首兩個月租金,及有關物業代理的佣金。

蘇告訴顏將會在上述住宅居住六個月,兩人並同意由顏支付有關租金。

上述會面在廉署人員秘密監聽下進行。辦方於案件審訊期間反對法庭接納有關秘密監聽所獲的證據,但裁判官裁定有關證據可作呈堂之用。

有關免費住宿為蘇對顏予以優待的報酬,違反其作為警務人員的職責。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家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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