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警長以獲掃黃「通風報信」判囚兩年

2006年4月4日

一名無業男子,向一名警長提供共六萬五千元的賄款,以獲該名警長多次預先通知有關警方在旺角掃蕩賣淫場所的消息,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年。

陳漢成,四十四歲,今日承認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

法官簡士勳命令另一項指陳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的控罪紀錄在案。

法官宣判時稱,被告犯了嚴重的罪行,阻礙警方執法,故須判處入獄。

法官續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三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由內地引領女子到旺角多間色情場所提供賣淫服務。他由友人介紹認識了案中的警長。

二○○三年八月,被告同意定期在內地或香港向該名警長提供賄款,以獲警長預先通知有關警方在旺角掃黃的消息。

被告在最初幾個月每月提供八千元賄款予該名警長,其後每月賄款減至二千元至四千元。

案情透露:二○○三年八月一日至二○○四年五月三日期間,被告向該名警長提供賄款共六萬五千元。

二 ○○四年五月三日,廉署在行動中拘捕了多名人士,包括被告及該名警長,懷疑他們觸犯貪污及與賣淫活動有關的罪行。

被告獲准保釋,但其後未有到廉署報到。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被告。

今年初被告知會廉署他準備自首,其後在羅湖管制站被廉署人員堵截。

涉案的警長因收受被告的賄款被廉署檢控。他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並於去年五月被判入獄三年。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劍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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