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職員為囚犯 攜 帶信件出監獄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刑

2006年5月24日

一名懲教署職員,替囚犯 攜 帶信件離開監獄,管有危險藥物和藥片,以及盜竊藥物,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刑。

劉偉輝,三十七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裁判官梁榮宗判處罰款一萬二千元。

劉今日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 攜 帶違禁物品離開監獄、管有危險藥物和藥片,以及盜竊藥物。

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署理一級懲教助理,隸屬赤柱監獄的醫院,負責監督囚犯及分發藥物予他們。

被告於去年八月十七日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員搜查其儲物櫃,檢獲一個信封,內裝有兩封看似由一名正在服刑的囚犯所寫的信件,其中一封信件致囚犯的妻子,而另外一封信件則致一名商人。

同日,廉署人員亦搜查被告的住宅,檢獲一批危險藥物及一些毒藥表 I 部所列的藥片。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一名正在服刑的囚犯曾多次要求他將兩封信件帶出監獄後代為寄出,以避過保安撿查。被告同意有關要求。

案情亦透露: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至去年八月十七日期間,被告從監獄的醫院盜取一批藥物。

控方今日由一名法庭檢控主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子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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