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區議會主席承認 以虛假租單申請發還辦事處租金開支

2006年5月25日

北區區議會主席,以虛假租單就其辦事處向政府申請發還租金開支,涉及款項逾十二萬九千元,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承認有關控罪。

李國鳳,五十三歲,北區區議會主席兼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主席,承認一項欺詐罪名。

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承威押後宣判,以待同案另一名被告的案件審結。李獲准以現金二千元保釋外出。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詐騙勾當。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年一月至二○○二年五月期間,擔任粉嶺區鄉事委會主席及北區區議員,並在二○○四年一月獲選為北區區議會主席。

被告在上述期間,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一份租約,聲稱他以月租五千元,租用粉嶺鄉事委員會會址一樓的一半地方,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

他又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合共二十九張租單,虛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開支共達十四萬五千元,以誘使會秘書處向他發還十二萬九千零二十七元租金開支。

廉署調查顯示,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並無將有關地方出租予被告,亦從未向他收取任何租金。

案情透露,李曾指示其助理準備有關的虛假單據,並由他以粉嶺鄉事委員會主席的身分簽署。

同案另一被告鄧根年,五十二歲,前北區區議員。鄧被控另一項欺詐罪名,案件將於明日審理。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徐冠洪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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