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區長協助承辦商在註冊筆試中「作弊」重審後罪成後判

2006年5月29日

一名消防處消防區長,協助一名消防裝置承辦商在承辦商註冊的筆試中「作弊」,被廉政公署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起訴。被告被定罪後提出上訴,案件其後獲發還重審,被告經重審後,於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鄭振威,五十三歲,今日被裁定兩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裁判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十九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監房看管。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該兩項罪名成立,並於二○○四年十二月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當時獲准保釋,以待其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其後命令案件進行重審。

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書,以推翻重審的法令。其申請被駁回,案件於本月初進行重審。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為消防處署理消防區長,並於一九九六年認識一名消防裝置承辦商。

一九九七年七月,被告獲消防處委任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筆試的評卷員,而當時該名承辦商亦參加了有關考試。

被告發現該名承辦商在筆試中考獲的分數未如理想,遂把該名承辦商所遞交的答題簿抽起,以另一本看似載有正確答案的答題簿代替。

被告亦容許該承辦商預先察看滅火設備,而該承辦商在面試中亦被問及該等設備的問題。

該承辦商在筆試及面試中獲取「及格」,並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案情又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多次獲委任為面試委員會的成員。被告從消防處的機密檔案中翻印了一份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筆試的題目及標準答案,並向該承辦商透露有關資料。

被告知悉,該承辦商會將有關題目及標準答案提供予其他未獲授權的人士,而該等人士正申請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Paul Loughr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偉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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