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以欺騙手段取得專業培訓判囚十八個月

2006年6月5日

一名大律師,以欺騙手段取得其專業培訓,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於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楊漢強,四十一歲,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欺詐。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二年九月四日期間,被告以欺騙手段取得香港大學(「港大」)為他兼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而提供的講座及導修課。

被告虛假地表示他當時受僱於一間酒店為「法律事務經理」,及他當時的僱主容許他於日間修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並向「港大」隱瞞自己真正的職業是當時教育署的全職教師。

案情並透露: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期間,被告向教育署虛假地表示他欲申請無薪假期修讀與教育有關,或與其身為教育署教師職責有關的課程。

被告不誠實地向教育署隱瞞自己已獲「港大」錄取修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誘使教育署批准他放無薪的進修假期。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譚耀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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