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收賄批出清潔合約判囚七個月

2006年6月7日

一名住宅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收受合共七萬五千元賄款,以批出大廈一份清潔合約,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七個月。

李玲江,七十一歲,大角咀興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亦被判須將七萬五千元款項交予政府。

同案被告為梁金蘭,五十歲。梁今日亦被判入獄七個月。

李較早時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而梁則被裁定一項協助及教唆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裁判官游德康宣判時,斥責被告濫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的職權。

裁判官續稱,鑑於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而且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故須判處他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案發時李是興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文謀造及向首菊夫婦二人住在同一大廈,並經營文氏清潔公司(「文氏」),向該大廈提供清潔服務。

二○○一年十一月,李答應向該對夫婦批出一份為期三年的清潔合約。

同年十二月一日,李與「文氏」簽署為期三年的清潔合約。不過,李向該對夫婦表示,由於有關合約的年期通常為一年,故他們須支付佣金予他。

二○○一年十二月至二○○四年十月,該對夫婦 分別三十五次 向李支付共七萬元。

案情又透露:二○○四年六月七日,李舉行生日聚會。向在聚會上給了一封五千元的「利是」予李,希望獲取該大廈另一份清潔合約。

文謀造及向首菊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兩人較早時承認控罪。文及向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及分別被判罰款八千元及一萬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席,並由廉署人員鄒佩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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