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及另外兩人以假備用信用證詐騙五百九十萬元罪成候判
2006年6月9日
一名律師及兩名人士,利用偽造備用信用證,向多間內地公司詐騙合共五百九十三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陳乃強,五十五歲,陳乃強律師行東主;蔣伯揚,五十一歲,有關律師行文員;及李國安,三十八歲,領先投資顧問實業(「領先」)東主,被裁定共六項罪名成立。有關控罪於二○○四年三月至二○○五年一月期間發生。
暫委法官黃汝榮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三(六月十四日)宣判,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
陳及蔣被裁定共三項串謀詐騙三間內地公司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與同案其他被告訛稱國際融資貿易公司(「國際融資」)同意安排多張備用信用證,以供有關內地公司使用。
被告利用有關虛假陳述,誤導該等內地公司向律師行存入共三百五十九萬元的保證金,其後並侵吞有關保證金。
陳、蔣及李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指他們串謀其他人士,利用涉及「領先」的一張虛假備用信用證副本及一張虛假銀行本票副本,詐騙另一間內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萬元的保證金。
李另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他處理上述一百一十七萬元,而明知該筆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陳及蔣另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們串謀利用涉及華信投資企業公司(「華信」)的一張虛假備用信用證副本及一張虛假銀行本票副本,詐騙第五間內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萬元的保證金。
案中另外六名被告為鍾沛宏,四十四歲,「華信」東主;林俊,三十六歲,商人;陳文俊,三十一歲,工人;李泰生,四十七歲,呂仲誼,四十七歲,同為無業;及李自榮,四十九歲,「國際融資」東主。
鍾、林、陳文俊、李泰生及李自榮較早時承認控罪。呂則在獲法庭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而法庭已發出手令通緝他。
鍾及林各被判入獄十二個月,而陳文俊則被判監八個月。李泰生及李自榮亦將於下週三被判刑。
椌方今日由大律師姚本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永琴協助。
陳乃強,五十五歲,陳乃強律師行東主;蔣伯揚,五十一歲,有關律師行文員;及李國安,三十八歲,領先投資顧問實業(「領先」)東主,被裁定共六項罪名成立。有關控罪於二○○四年三月至二○○五年一月期間發生。
暫委法官黃汝榮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三(六月十四日)宣判,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
陳及蔣被裁定共三項串謀詐騙三間內地公司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與同案其他被告訛稱國際融資貿易公司(「國際融資」)同意安排多張備用信用證,以供有關內地公司使用。
被告利用有關虛假陳述,誤導該等內地公司向律師行存入共三百五十九萬元的保證金,其後並侵吞有關保證金。
陳、蔣及李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指他們串謀其他人士,利用涉及「領先」的一張虛假備用信用證副本及一張虛假銀行本票副本,詐騙另一間內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萬元的保證金。
李另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他處理上述一百一十七萬元,而明知該筆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陳及蔣另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們串謀利用涉及華信投資企業公司(「華信」)的一張虛假備用信用證副本及一張虛假銀行本票副本,詐騙第五間內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萬元的保證金。
案中另外六名被告為鍾沛宏,四十四歲,「華信」東主;林俊,三十六歲,商人;陳文俊,三十一歲,工人;李泰生,四十七歲,呂仲誼,四十七歲,同為無業;及李自榮,四十九歲,「國際融資」東主。
鍾、林、陳文俊、李泰生及李自榮較早時承認控罪。呂則在獲法庭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而法庭已發出手令通緝他。
鍾及林各被判入獄十二個月,而陳文俊則被判監八個月。李泰生及李自榮亦將於下週三被判刑。
椌方今日由大律師姚本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永琴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