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區議會主席及前議員 以虛假租單申請發還辦事處租金開支被判刑
2006年6月12日
北區區議會主席及一名前議員,以虛假租單就其辦事處向政府申請發還租金開支,分別涉及款項逾十二萬九千元及三萬元,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刑。
李國鳳,五十三歲,北區區議會主席兼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主席,被判入獄四個月;而鄧根年,五十二歲,北區區議會前議員,則被判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李及鄧較早時各承認一項欺詐罪名。
裁判官吳承威宣判時稱,李所犯的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入獄。
李獲准以現金二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 判刑 上訴。他亦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年一月至二○○二年五月期間,擔任粉嶺區鄉事委會主席及北區區議員,並在二○○四年一月獲選為北區區議會主席。
被告在上述期間,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一份租約,聲稱他以月租五千元,租用粉嶺鄉事委員會會址一樓的一半地方,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
他又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合共二十九張租單,虛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開支共達十四萬五千元,以誘使秘書處向他發還十二萬九千零二十七元租金開支。
廉署調查顯示,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並無將有關地方出租予被告,亦從未向他收取任何租金。
李曾指示其助理準備有關的虛假單據,並由他以粉嶺鄉事委員會主席的身分簽署。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九月至二○○二年七月期間,鄧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看似由粉嶺區鄉事委員會發出的六張租單,虛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開支共達三萬九千元。
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根據該六張虛假租單,被誘使向鄧發還三萬元租金開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徐冠洪協助。
李國鳳,五十三歲,北區區議會主席兼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主席,被判入獄四個月;而鄧根年,五十二歲,北區區議會前議員,則被判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李及鄧較早時各承認一項欺詐罪名。
裁判官吳承威宣判時稱,李所犯的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入獄。
李獲准以現金二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 判刑 上訴。他亦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年一月至二○○二年五月期間,擔任粉嶺區鄉事委會主席及北區區議員,並在二○○四年一月獲選為北區區議會主席。
被告在上述期間,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一份租約,聲稱他以月租五千元,租用粉嶺鄉事委員會會址一樓的一半地方,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
他又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合共二十九張租單,虛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開支共達十四萬五千元,以誘使秘書處向他發還十二萬九千零二十七元租金開支。
廉署調查顯示,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並無將有關地方出租予被告,亦從未向他收取任何租金。
李曾指示其助理準備有關的虛假單據,並由他以粉嶺鄉事委員會主席的身分簽署。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九月至二○○二年七月期間,鄧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看似由粉嶺區鄉事委員會發出的六張租單,虛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開支共達三萬九千元。
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根據該六張虛假租單,被誘使向鄧發還三萬元租金開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徐冠洪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