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人員承認收受貸款以延長承辦商服務合約
2006年6月15日
一名學校行政人員,今日(星期四)在東區法院承認收受一名清潔服務承辦商的十萬元貸款,在未得學校許可下,與承辦商續約時私自延長服務合約年期。
鄭_祐,四十九歲,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有關罪行於二○○五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間發生。
裁判官衛以寬將案件押後至明日(星期五)宣判,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負責學校的服務合約審批工作,包括有關清潔服務及保安合約,以及提供管理員等。
被告在二○○五年七月,聯絡金碩清潔服務有限公司(「金碩」)、駿光警衛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駿光」)及東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東駿」)的經營者黃錦勝,索取一筆十萬元的貸款。
「金碩」、「駿光」及「東駿」當時為有關學校分別提供清潔、保安及物業管理的服務。
被告同意黃的要求,把該三間公司的服務合約,由每年續約改成為期兩年的合約。
被告在二○○五年八月,分別與「金碩」、「駿光」及「東駿」續約,合約為期兩年。
案情又透露,被告先後三至四次,每月歸還三千元給黃,但至去年十二月被告向黃表示無力再還款。
黃向被告表示可毋須再償還餘下的貸款,但須將學校的每月清潔費用增加二千六百元,而與「金碩」的清潔服務合約則延長至三年。
被告同意有關安排,與「金碩」重新簽訂為期三年的清潔服務合約,並把每月清潔費用由五萬一千六百八十元增加至五萬四千二百八十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偉光代表出庭。
鄭_祐,四十九歲,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有關罪行於二○○五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間發生。
裁判官衛以寬將案件押後至明日(星期五)宣判,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負責學校的服務合約審批工作,包括有關清潔服務及保安合約,以及提供管理員等。
被告在二○○五年七月,聯絡金碩清潔服務有限公司(「金碩」)、駿光警衛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駿光」)及東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東駿」)的經營者黃錦勝,索取一筆十萬元的貸款。
「金碩」、「駿光」及「東駿」當時為有關學校分別提供清潔、保安及物業管理的服務。
被告同意黃的要求,把該三間公司的服務合約,由每年續約改成為期兩年的合約。
被告在二○○五年八月,分別與「金碩」、「駿光」及「東駿」續約,合約為期兩年。
案情又透露,被告先後三至四次,每月歸還三千元給黃,但至去年十二月被告向黃表示無力再還款。
黃向被告表示可毋須再償還餘下的貸款,但須將學校的每月清潔費用增加二千六百元,而與「金碩」的清潔服務合約則延長至三年。
被告同意有關安排,與「金碩」重新簽訂為期三年的清潔服務合約,並把每月清潔費用由五萬一千六百八十元增加至五萬四千二百八十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偉光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