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廉署保護證人案四名被告被判入獄

2006年6月16日

四名人士,包括一名律師及一名大律師,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分別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企圖披露一名受保護證人的資料,被判入獄。

黃創光,三十八歲,商人,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年。

徐敏偲,二十六歲,公司董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年半;徐另被裁定一項企圖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一年,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林炳昌,五十四歲,律師,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年。

艾勤賢,五十九歲,大律師,被裁定兩項企圖披露關於一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分的資料罪名成立,違反《證人保護條例》,被判入獄兩年半。

首席法官馮驊判刑時指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為嚴重罪行,被告的行為直接打擊司法制度。

他指林身為律師,有責任保障司法制度不被濫用及受到損害。而林為有關計謀的策劃者,四年監禁為合適的判刑。

法官又指,黃為案件的始作俑者,而徐則曾在宣誓時作虛假陳述。

他說,艾的行為明顯違反《證人保護條例》。

法官早前宣讀判詞時稱,控方的主要證人的證供可信。法官續稱,有關證人可靠,而且毫無疑問他們在審訊中已講出事實。

對於廉署就一名受保護證人簽署諒解備忘錄一事,法官裁定廉署在有關事件上全無惡意企圖。

廉署發言人表示,案件是按上訴法庭的要求,其後律政司轉介廉署調查是否有人涉嫌觸犯《證人保護條例》。廉署發言人並強調,廉署一向不懼不偏追查案件,並將會繼續維持公義及依法執行反貪使命。

案情透露:黃、徐及林於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七日期間,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三人在知悉黃及其他人士已被廉署逮捕、廉署仍在調查黃,以及該調查可能牽涉刑事訴訟的情況下,妨礙、阻撓該調查及可能引起的訴訟程序而設法接觸他們相信或懷疑正與廉署合作、協助調查的一名人士,以查明她對廉署調查人員說過甚麼及左右她向廉署提供協助或資料。

徐敏偲於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企圖宣誓下作假證供。

艾勤賢則在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及同日另一個場合,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企圖向一名 報 章記者披露一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分的資料。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Roger Beresfor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阮律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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