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區長協助承辦商在註冊筆試中「作弊」重審後罪成判囚十五個月
2006年6月19日
一名消防處消防區長,協助一名消防裝置承辦商在承辦商註冊的筆試中「作弊」,被廉政公署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起訴。被告被定罪後提出上訴,案件其後獲發還重審,被告經重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今日(星期一)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鄭振威,五十三歲,較早時被裁定兩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練錦鴻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入獄。
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濫用消防處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考核制度,可對公眾安全構成影響。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待上訴,亦遭法官駁回。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為消防處署理消防區長,並於一九九六年認識一名消防裝置承辦商。
一九九七年七月,被告獲消防處委任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筆試的評卷員,而當時該名承辦商亦參加了有關考試。
被告發現該名承辦商在筆試中考獲的分數未如理想,遂把該名承辦商所遞交的答題簿抽起,以另一本看似載有正確答案的答題簿代替。
被告亦容許該承辦商預先察看滅火設備,而該承辦商在面試中亦被問及該等設備的問題。
該承辦商在筆試及面試中獲取「及格」,並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案情又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多次獲委任為面試委員會的成員。被告從消防處的機密檔案中翻印了一份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筆試的題目及標準答案,並向該承辦商透露有關資料。
被告知悉,該承辦商會將有關題目及標準答案提供予其他未獲授權的人士,而該等人士正申請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上述兩項罪名成立,並於二○○四年十二月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其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命令案件進行重審。
被告再向終審法院提出推翻重審的法令,但其申請被駁回。案件於上月在裁判法院進行重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Paul Loughr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彥超協助。
鄭振威,五十三歲,較早時被裁定兩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練錦鴻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入獄。
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濫用消防處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考核制度,可對公眾安全構成影響。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待上訴,亦遭法官駁回。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為消防處署理消防區長,並於一九九六年認識一名消防裝置承辦商。
一九九七年七月,被告獲消防處委任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筆試的評卷員,而當時該名承辦商亦參加了有關考試。
被告發現該名承辦商在筆試中考獲的分數未如理想,遂把該名承辦商所遞交的答題簿抽起,以另一本看似載有正確答案的答題簿代替。
被告亦容許該承辦商預先察看滅火設備,而該承辦商在面試中亦被問及該等設備的問題。
該承辦商在筆試及面試中獲取「及格」,並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案情又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多次獲委任為面試委員會的成員。被告從消防處的機密檔案中翻印了一份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筆試的題目及標準答案,並向該承辦商透露有關資料。
被告知悉,該承辦商會將有關題目及標準答案提供予其他未獲授權的人士,而該等人士正申請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上述兩項罪名成立,並於二○○四年十二月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其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命令案件進行重審。
被告再向終審法院提出推翻重審的法令,但其申請被駁回。案件於上月在裁判法院進行重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Paul Loughr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彥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