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就申領工資詐騙司法機構政務處被判刑
2006年6月19日
一間保安公司的總經理及另外八名前職員,訛稱在被扣押的地方提供二十四小時駐守服務,提交虛假值勤記錄以申領工資,被廉政公署起訴串謀詐騙司法機構政務處罪名。被告今日(星期一)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刑。
張滿,四十四歲,港區保安有限公司(「港區保安」)主要股東兼總經理,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容國良,四十歲,「港區保安」前保安主任;梁永安,四十一歲,「港區保安」前營運經理;林德豪,五十一歲,馮振華,六十歲,楊偉明,六十四歲,及李大生,四十九歲,同為「港區保安」前護衛員,各被判入獄四個月。
盧達,六十五歲,及祝健標,五十六歲,同為「港區保安」前護衛員,則各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裁判官黃崇厚宣判時稱,詐騙政府公帑乃嚴重罪行,而且被告的行為可能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心。
張、林、馮、楊及李今日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司法機構政務處罪名成立,而容、梁,盧及祝較早時承認同一項控罪。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司法機構轄下的新界執達主任辦事處與「港區保安」就被扣押的地方提供駐守服務,簽訂一項為期二十四個月的合約。
根據合約,每當執達主任成功執行一項扣押令,「港區保安」須每二十四小時派三名護衛員分三更(每人每更八小時)看守有關處所。每日的護衛費用為四百七十元,而每更次的護衛費為一百五十七元。
案情透露:自從二○○三年十一月,容及梁在張的同意下只調派一名護衛員在多個處所當值,而並非合約訂明的三名護衛員。
林、馮、楊、盧、李及祝則承認在晚上離開崗位,沒有看守有關處所,但仍收取了三個更次的工資。
為隱瞞有關勾當,容向林、馮、楊、盧、李及祝提供虛構的護衛員編號,以便他們在簽到簿上登記。
容承認他亦串同林、馮、楊、盧、李及祝向執達主任辦事處提交虛假的值勤表、每日巡查報告及每月巡查報告。
被告一直進行有關的詐騙勾當,直至二○○五年一月廉署採取行動將他們拘捕。
案情透露: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去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間,縱使林、馮、楊、盧、李及祝在晚上離開崗位,但他們仍各獲「港區保安」支付日薪三百元,以連續執勤三個更次。
同案餘下一名被告為黃榮肯,六十四歲,「港區保安」前護衛員。他較早時承認控罪,並於今年二月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司法機構政務處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拱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許偉進代表出庭,並由署人員余慧明協助。
張滿,四十四歲,港區保安有限公司(「港區保安」)主要股東兼總經理,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容國良,四十歲,「港區保安」前保安主任;梁永安,四十一歲,「港區保安」前營運經理;林德豪,五十一歲,馮振華,六十歲,楊偉明,六十四歲,及李大生,四十九歲,同為「港區保安」前護衛員,各被判入獄四個月。
盧達,六十五歲,及祝健標,五十六歲,同為「港區保安」前護衛員,則各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裁判官黃崇厚宣判時稱,詐騙政府公帑乃嚴重罪行,而且被告的行為可能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心。
張、林、馮、楊及李今日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司法機構政務處罪名成立,而容、梁,盧及祝較早時承認同一項控罪。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司法機構轄下的新界執達主任辦事處與「港區保安」就被扣押的地方提供駐守服務,簽訂一項為期二十四個月的合約。
根據合約,每當執達主任成功執行一項扣押令,「港區保安」須每二十四小時派三名護衛員分三更(每人每更八小時)看守有關處所。每日的護衛費用為四百七十元,而每更次的護衛費為一百五十七元。
案情透露:自從二○○三年十一月,容及梁在張的同意下只調派一名護衛員在多個處所當值,而並非合約訂明的三名護衛員。
林、馮、楊、盧、李及祝則承認在晚上離開崗位,沒有看守有關處所,但仍收取了三個更次的工資。
為隱瞞有關勾當,容向林、馮、楊、盧、李及祝提供虛構的護衛員編號,以便他們在簽到簿上登記。
容承認他亦串同林、馮、楊、盧、李及祝向執達主任辦事處提交虛假的值勤表、每日巡查報告及每月巡查報告。
被告一直進行有關的詐騙勾當,直至二○○五年一月廉署採取行動將他們拘捕。
案情透露: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去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間,縱使林、馮、楊、盧、李及祝在晚上離開崗位,但他們仍各獲「港區保安」支付日薪三百元,以連續執勤三個更次。
同案餘下一名被告為黃榮肯,六十四歲,「港區保安」前護衛員。他較早時承認控罪,並於今年二月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司法機構政務處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拱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許偉進代表出庭,並由署人員余慧明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