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懲教署主任涉嫌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助囚犯申請提早釋放
2006年6月2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懲教署懲教主任,控告他涉嫌向一名囚犯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協助該名囚犯依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申請提早釋放。
李宜德,五十一歲,被控三項罪名,即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被告將於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於今年一月十日向赤柱監獄一名囚犯索取三十萬元,作為協助該名囚犯依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申請提早釋放的報酬。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自此涉嫌多次向該名囚犯重提索取賄賂一事,並其後提出減收報酬至二十萬元。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今年一月三十日以相同理由,向該名囚犯索取二十萬元。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今年二月十一日以相同理由,向一名廉署臥底人員收受二十萬元。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李宜德,五十一歲,被控三項罪名,即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被告將於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於今年一月十日向赤柱監獄一名囚犯索取三十萬元,作為協助該名囚犯依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申請提早釋放的報酬。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自此涉嫌多次向該名囚犯重提索取賄賂一事,並其後提出減收報酬至二十萬元。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今年一月三十日以相同理由,向該名囚犯索取二十萬元。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今年二月十一日以相同理由,向一名廉署臥底人員收受二十萬元。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