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五百元「利是」行賄「考牌官」判囚四個月

2006年7月3日

一名女子,向一名運輸署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利是」,希望該名主任在駕駛考試中給予優待,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入獄四個月。

方芳,五十一歲,今日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

裁判官唐文亦命令將五百元賄款充公。

裁判官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他認為六個月的判刑起點合適。

裁判官續稱,他考慮被告認罪,故將其刑期減至四個月。

本案由運輸署轉介予廉署調查。

案情透露:今年五月八日早上,被告到達何文田培正道的考試中心,參加駕駛考試。

中心的當值主任在辦理被告的文件時,請被告閱讀兩份致駕駛考試考生的須知。有關須知列明行賄運輸署職員乃屬違法。

在路試開始不久後,被告在培正道一個交通紅燈前停下車輛。她拿出一封「利是」,放在考牌主任的座位上,並說:「小小意思見面禮。」

該名考牌主任命令被告將「利是」拿走,並告訴她這樣做乃觸犯香港法例。但被告說:「是小意思,廣東人『興』的,只是小小意思,多的也不會給你。」

考牌主任曾三次叫被告拿走「利是」。在第四次要求後,被告收回「利是」。考牌主任繼續進行路試,但由於被告犯了三次嚴重錯誤而未獲取合格。

考牌主任回到中心後,向當值主任作出匯報。當值主任隨即將個案轉介廉署。

廉署人員於當日下午在考試中心拘捕被告,並從被告身上檢獲一封內載五張一百元紙幣的「利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駿裕代表出庭。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