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及另外四人以假備用信用證詐騙五百九十萬元被判囚
2006年7月7日
一名律師及另外四名人士,利用偽造備用信用證,向多間內地公司詐騙合共五百九十三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 入獄兩年零 五 個星期至 六 年不等。
陳乃強,五十五歲,陳乃強律師行東主,及蔣伯揚,五十一歲,有關律師行文員,各被判入獄六年。兩人亦受命須向多間受害的公司賠償逾四百七十萬元。
李國安,三十九歲,領先投資顧問實業(「領先」)東主,被判入獄四年零三個月。
李泰生,四十七歲,無業,被判入獄兩年零十一個月,而李自榮,四十九歲,國際融資貿易公司(「國際融資」)東主,則被判入獄兩年零五個星期。
暫委法官黃汝榮宣判時稱,陳及蔣所犯的罪行嚴重,極度違反誠信,並可能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法官亦斥責陳、蔣及李國安並無悔意。
五名被告較早時承認或被裁定共十項罪名成立,即六項串謀詐騙,及四項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有關控罪於二○○四年三月至二○○五年一月期間發生。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陳、蔣、李泰生及李自榮向兩間內地公司訛稱,「國際融資」同意安排多張備用信用證,以供有關內地公司使用。
被告利用有關虛假陳述,誤導該等內地公司向律師行存入兩筆保證金,款項分別為四十六萬八千元及二百六十五萬二千元,其後並侵吞有關保證金。
陳、蔣、李泰生及李國安亦串謀其他人士,利用涉及「領先」的一張虛假備用信用證副本及一張虛假銀行本票副本,詐騙另一間內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萬元的保證金。
案情又透露,陳、蔣及李泰生串謀利用涉及華信投資企業公司(「華信」)的一張虛假備用信用證副本,詐騙第四間內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萬元的保證金。
陳、蔣及李自榮亦串謀利用涉及「國際融資」的一份貸款協議,詐騙第五間內地公司共四十七萬一千六百九十八元的保證金。
案情亦透露,李自榮曾處理上述三筆款項,分別為四十六萬八千元、二百六十五萬二千元及四十七萬一千六百九十八元,而明知該等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李國安則處理另一筆一百一十七萬元的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案中另外四名被告為鍾沛宏,四十四歲,「華信」東主;林俊,三十六歲,商人;陳文俊,三十一歲,工人;及呂仲誼,四十七歲,無業。
鍾、林、陳文俊較早時承認控罪。鍾及林各被判入獄十二個月,而陳文俊則被判監八個月。
呂則在獲法庭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而法庭已發出手令通緝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姚本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永琴協助。
陳乃強,五十五歲,陳乃強律師行東主,及蔣伯揚,五十一歲,有關律師行文員,各被判入獄六年。兩人亦受命須向多間受害的公司賠償逾四百七十萬元。
李國安,三十九歲,領先投資顧問實業(「領先」)東主,被判入獄四年零三個月。
李泰生,四十七歲,無業,被判入獄兩年零十一個月,而李自榮,四十九歲,國際融資貿易公司(「國際融資」)東主,則被判入獄兩年零五個星期。
暫委法官黃汝榮宣判時稱,陳及蔣所犯的罪行嚴重,極度違反誠信,並可能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法官亦斥責陳、蔣及李國安並無悔意。
五名被告較早時承認或被裁定共十項罪名成立,即六項串謀詐騙,及四項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有關控罪於二○○四年三月至二○○五年一月期間發生。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陳、蔣、李泰生及李自榮向兩間內地公司訛稱,「國際融資」同意安排多張備用信用證,以供有關內地公司使用。
被告利用有關虛假陳述,誤導該等內地公司向律師行存入兩筆保證金,款項分別為四十六萬八千元及二百六十五萬二千元,其後並侵吞有關保證金。
陳、蔣、李泰生及李國安亦串謀其他人士,利用涉及「領先」的一張虛假備用信用證副本及一張虛假銀行本票副本,詐騙另一間內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萬元的保證金。
案情又透露,陳、蔣及李泰生串謀利用涉及華信投資企業公司(「華信」)的一張虛假備用信用證副本,詐騙第四間內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萬元的保證金。
陳、蔣及李自榮亦串謀利用涉及「國際融資」的一份貸款協議,詐騙第五間內地公司共四十七萬一千六百九十八元的保證金。
案情亦透露,李自榮曾處理上述三筆款項,分別為四十六萬八千元、二百六十五萬二千元及四十七萬一千六百九十八元,而明知該等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李國安則處理另一筆一百一十七萬元的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案中另外四名被告為鍾沛宏,四十四歲,「華信」東主;林俊,三十六歲,商人;陳文俊,三十一歲,工人;及呂仲誼,四十七歲,無業。
鍾、林、陳文俊較早時承認控罪。鍾及林各被判入獄十二個月,而陳文俊則被判監八個月。
呂則在獲法庭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而法庭已發出手令通緝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姚本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永琴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