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康」前主任收受供應商利益判囚九個月

2006年7月20日

一名連鎖超級市場的前主任,收受供應商的利益,包括一萬元賄款及四個無線電話,作為他們供應食品予該超級市場提供優待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被告王力強,四十四歲,曾受僱為牛奶公司有限公司轄下惠康超級市場(「惠康」)的高級商務主任。法庭今日亦下令被告須向「惠康」歸還共三萬五千三百元及一部無線電話。

裁判官梁榮宗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並且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故此必須判處他即時入獄,以示阻嚇。

裁判官續稱,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以向公眾傳遞一個訊息,即貪污在香港絕不可作為營商的方式。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七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賂賄條例》第 9(1)(b) 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管理「惠康」的豬肉、牛肉及家禽供應事宜。

二○○五年二月約在農曆年期間,一名肉類供應商給予被告一封內有一萬元的「利是」。

二○○五年五月,該供應商購買一部無線電話,並將電話給予被告。

案情又透露,二○○四年六月至二○○五年十月期間,被告從另一名肉類及魚蛋供應商收受三部無線電話,以及由該供應商付款的按摩及性服務。

被告知悉,兩名供應商是就他們在「惠康」售賣有關產品事宜上,向他提供利益。

被告於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被廉署拘捕。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被告承認收受上述利益。

廉署人員在被告的居所搜獲二萬四千元現金。被告承認部份款項是兩名供應商提供的賄款,而餘款則是由其中一名供應商提供的籌碼而贏取的收益。

此外,廉署人員亦從被告搜獲其中一部由該名肉類及魚蛋供應商提供的無線電話。

「惠康」嚴禁其僱員收受供應商提供的利益。

「惠康」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力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少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偉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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