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市場前區域經理貪污及妨礙司法公正判囚三十九個月

2006年8月1日

一名連鎖超級市場前區域經理,收受一名食品供應商提供合共五萬四千元的賄款,並阻礙廉政公署的調查,意圖防礙司法公正,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共三十九個月。

阮文蘇,五十二歲,曾受僱為牛奶公司有限公司轄下惠康超級市場(「惠康」)的區域經理,亦受命須向「惠康」歸還五萬四千元。

暫委法官麥健濤宣判時稱,鑑於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必須判處他即時入獄,以示阻嚇。

被告今日被裁定九項罪名成立,即八項代理人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管理「惠康」位於新界的店舖。

被告於二○○三年曾與一名食品公司股東兼董事晚飯,席間被告向該名公司股東表示可協助他取得一份特許合約,在屯門海典軒「惠康」店舖內經營燒味檔。

被告索取有關燒味檔百分之五的營業額作為報酬,但該公司股東建議只給予被告百分之三的營業額。被告同意有關安排。

除了特許經營燒味合約外,被告亦收受該公司股東的利益,以協助取得其他特許合約,讓他分別在恆安 邨 「惠康」店舖內經營花檔及在葵涌商場另一店舖售賣燒味和鮮花。

二○○五年三月至十月期間,被告向有關公司股東收受合共五萬四千元的賄款。

案情透露,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被告被廉署人員拘捕。

被告在獲准保釋外出後,要求該公司股東製備一份「借據」,偽稱有關股東曾向其借款二萬元,並要求該名股東在其審訊中就「借據」作出虛假證供。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告因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行而被捕。廉署人員在其銀包內檢獲有關「借據」。

「惠康」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偉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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